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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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