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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1-03-25发布者:付文豪

卫医政管便函〔2011〕56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县级行政区域内疾病诊治能力,我司组织起草了《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你厅(局)办公室的政务报送系统下载文件,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吴少玮、高新强联系电话:010-68792200、010-68792732传真:010-68792196电子邮件:mohyzsyljgglc@126.com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的建设管理,提高专科医疗质量与服务能力,促进县级医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指医院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临床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为目的,对医院各科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室管理等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的工作。第三条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和实际医疗需求设置科室。

第四条县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加强各科室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成结构合理、人员齐备、技术精湛的专科医疗体系,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级医院应当建立由院领导、职能部门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并指定具体的医院职能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制订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章制度;

(三)审定各科室的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指导、监督各科室的专科能力建设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学科建设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有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工作量,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各科室主任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应根据本科的床位数,将病房分为若干医疗组并实行医疗组长负责制。医疗组组长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县级医院应当建立各科室专科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包括专科发展目标、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技术开发与引进计划、医院支撑条件要求、规划目标考核方案等。

第十三条县级医院应当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与城市大医院的纵向联系,积极推动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县级医院专科人才、技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县级医院应当结合自身情况,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解决群众疾病为核心,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加强优势专科建设,以优势专科带动其它专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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