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团中央支持各地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支持经费”)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得到团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过程中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制作平台统一标识的费用。
(二)购买团旗、团徽,订阅团报、团刊等团务用品的费用。
(三)购置基本服务设施的费用(根据需要,可购置1台台式电脑、1台电视机、1套音响设备,总价不超过2万元。)
(四)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中发生的聘请专家、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岗位对接、指导申请小额贷款的费用。
(五)开展对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关爱帮扶活动的费用。
(六)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的费用。
(七)开展读书交流、文化讲座、文艺沙龙的费用。
(八)开展志愿者注册、微心愿对接、少年儿童课后托管和辅导的费用。
(九)开展法律服务、心理疏导、12355专业咨询的费用。
(十)培训基层团干部、网络宣传员、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的费用。
(十一)参与项目和活动的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学生以及困难青少年群体在服务项目和活动开展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条
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平台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业务支出(如房屋装修改造、工作人员补贴、招待费等其他用途)。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团中央将支持经费拨付到各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在收到支持经费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平台。平台没有银行账户的,拨付至对其进行管理的地市级或县级团委账户。以上团组织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支持经费。
第六条
对平台进行管理的地市级或县级团委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管理支持经费的使用。要负责对支持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属于项目或活动支出的,平台需提供项目或活动实施方案。
第七条
每笔支出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两人签字,在发票或领款单上注明资金用途。
第八条
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需要签约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支持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并做好资产帐务与实物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发票复印件由各省级团委汇总后报团中央备查。
第十条
支持经费分3年使用(从获得支持经费的时间开始计算,12个月为一年),第一年使用不超过50%,第二年累计使用不超过80%,第三年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作为结余资金退回团中央。
第十一条
获得经费支持的平台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须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省级团委须每年对平台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绩效考核,团中央进行抽查。支持经费使用结束当年12月31日前,省级团委将支持经费使用和绩效考核结果报团中央组织部。
第十三条
团中央将对各平台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支持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省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支持单位分配名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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