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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意识

一、人大意识的内涵

人大意识的内涵是什么。为何而来、从何而来。按照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的产物,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人大意识也不可能例外。人大意识,不仅仅是对人大的认识和对人大工作的了解,人大意识比起对人大的认识来,有更高的要求和衡量标准。人大意识的强弱,不会随着年龄、工龄、工资、工作量的增长而自动增强,反而是一旦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松了学习提升,放松了工作中的严要求、精益求精,人大意识就会减弱。人大意识的内涵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习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能够把人大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在思想、履职、言行方面的自觉行动。并且三者是缺一不可,只有三者统一,才能真正谈得上有人大意识。

关于人大意识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来源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大意识的根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是来源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带头贯彻党委决策和部署,主动把党委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保证人大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这是人大意识的根本保证。

三是来源于坚持依法行使职权。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法定的,人大的工作程序是法定的,人大也是依法产生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四大职权”: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这是人大意识的法律依据。

四是来源于肩负人民群众的重托。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人大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并接受人民监督。人大的根基在于人民,人大工作的动力来自人民,人大意识的“靠山”也是人民。

二、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政府的宪法责任。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政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政府制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要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充分征询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具有重大意义。列入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计划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接受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评议后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做好自身工作的角度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借助人大代表联系广、情况熟的优势,把政府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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