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
理活动;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三、管理部门
济南市高新区环护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对区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高新区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分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五、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环保分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高新区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高新区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六、行业防治扬尘污染规范
(一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1,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
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3,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4,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三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2,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5,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四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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