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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精神,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巩固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处臵意见。

一、处置原则

“百日行动”既是一项重大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清理出的“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和“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立足于“实事求是、查纠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公信力,确保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处置措施

(一)凡在本次清理调查期间,已依法纠正、整改和处理的,各区县政府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督促落实和监管到位

(二)凡在本次清理调查期间,正在(或未予)纠正、整改和处理的,按以下措施分别处置:

1、“以租代征”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立案标准,对“以租代征”问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应先予行政处罚和处理,责令其解除土地出(承)租或承包协议,正在建设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待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后,对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由区县政府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现行的土地审批程序、规定和要求组织报批,相关费用按相应标准高限执行。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凡列入禁止用地或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等不符合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的,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应没收其地上建(构)筑物。

对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现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应没收其地上建(构)筑物,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后,区县政府可按程序规定依法申报用地。

对既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圈(占)而未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应立即组织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用途,并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在建或已建成的,应先予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在查处中,需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政府采取臵换等方式解决,确需增加计划指标的,可在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的前提下申请解决,但应从下一年度相应计划指标中扣减;对依法需要拆除或没收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等扩区问题

对已经国家审核公告四至范围的开发区,擅自扩大范围的、或未经国家依法审核批准而擅自设立的开发区或“基地”的,有关扩大或设立开发区的批文、决定等应立即撤销废止,未经国家核定的开发区一律予以取缔和撤销,立即停止以开发区名义进行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等活动。各地应将扩大或设立开发区的批文、园区性质、园区四至范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以及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活动等情况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扩大或设立的开发区取缔和撤销后,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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