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问题的若干规定
规定(试行)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办[2013]22号)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作风建设问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不准违规公款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卡、年历等物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三)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1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用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提货券等。
第二条不准违规公款吃喝
(一)不准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机关及部门人员接受下属单位的宴请,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三)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下属单位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只能在单位食堂就餐或外叫快餐;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
(五)不准搞超标准公务用餐活动。在公司对外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单位或因时间原因无法在食堂用餐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安排在市内中低档消费的餐馆进行,严格控制用餐标准,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等;
(六)不准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吃喝。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不准其它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不准有奢侈浪费行为
(一)不准在逢年过节突击花钱或滥发钱物;
(二)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大型联谊联欢会等);
(三)不准在办公场所和其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借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之机敛财。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涉及宴请的,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纪委备案同意后(未设立纪委的单位报党总支、党支部备案)实施,从严控制规模,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邀请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准组织异地单位、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六)不准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用公款旅游或者变
相旅游,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企业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八)不准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九)不准超标准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使用或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高档、豪华的职务消费;不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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