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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清欠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

第五条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

第六条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筛选,明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和金额。第七条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30%。清欠计划上报xxxx,由xxxx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

第三章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

第八条参照xx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a、b、c、d四类。具体标准为:

a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

(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权应列为关注债权: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或概算调整幅度大的施工单位的债务;

6.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务人;

7.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债权人积极合作。如对欠款拒绝签认或拒绝制定还款计划等;

8.没有合同或合同有严重缺陷的债权;

9.有关债权的重要文件遗失,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个体户或个人承包企业的欠款,与个体户、个人承包企业合作经营产生的债权;

11.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债权;

12.虽然账龄短,但是按着谨慎性原则,依据相关情况判断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债权

b类。清理难度较大,存在明显缺陷的可疑债权。

债权的缺陷已经很明显,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来还款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入可疑类债权:

(一)债务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债务人的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三)债务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四)债务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五)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欠款;

(六)欠款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两年以内的债权。c类。清理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危险债权、或有损失债权和损失债权。

(一)危险债权

债权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等待定因素,损失额尚不能确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危险债权:

1.债务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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