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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服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服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各服务区的全体员工及承租经营单位员工。

第三条服务区主任是服务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服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应当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服务区主任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服务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服务区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为服务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服务区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服务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服务区分管安全领导作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服务区主任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的不同,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各承租经营单位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服务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服务区主任或者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义务消防队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管理,队长由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配合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管理义务消防队;

(二)在服务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服务区的防火监督工作和义务消防队业务训练工作负责;

(三)定期、不定期检查辖区内消防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纠正;

(四)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预案的演练,熟悉和掌握服务区水源、道路情况,维护服务区内公共消防设施;

(五)接到火灾信号后,在安排报警的同时,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按既定方案或临时制定的方案进行灭火、抢救;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迅速报告火场情况、水源情况;

(六)积极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服务区员工、各承租经营单位员工组成,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参加服务区开展的消防训练和演习,积极提高个人防火、灭火能力;

(二)熟知服务区内的消防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及放置的位置,掌握灭火器、消防栓、手动报警、“119”报警的使用方法和程序等;

(三)宣传贯彻消防规章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对服务区内消防设施进行巡视,发现损坏或缺失应立即报告上级;

(五)发生火灾时紧急奔赴火灾现场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消防战斗;在灭火过程中一切服从命令,听从统一指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六)火灾结束后,保护现场,等候相关部门进行勘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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