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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机关。

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三公”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用车购置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编报,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第六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2014年省级“三公”经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在2012年实际支出基础上压减5%,以后年度从严控制。

第七条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新增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公务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机票费及其他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等。

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81号)规定标准。

公务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先行审批制度,实行经费预算与用汇限额双控制。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开支范围。购置费包括裸车购置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必要的新车装饰费等,运行费包括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路桥费、车公里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警车及警卫开道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1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见厅租金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1)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及以下干部,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出差或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2)餐费标准:按照省级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3)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路桥费、油费等。

第四章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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