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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对国计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其中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自金融监管的界限十分明确。但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与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行业的发展已逐渐跨越分业经营的界限,混业经营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因此,金融监管体制也要紧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人民银行集银行、保险于一身,既是金融经营机构,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这个历史时期金融机构相对简单,也便于监管。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步兴起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变得复杂,金融业务交叉较为混乱。为此,国务院相继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分别对证券、保险、银行进行监督管理,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成立了银监会,从此构建了“一行三会”的中国分业金融监管格局。

近十年,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化最快的时期。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设计缺乏战略性、监管缺乏独立性、协调性。之所以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设计缺乏战略性,我们可以从近年监管体制变迁过程中总结出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还流行着分业监管模式,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也建立了证监会,采取分业监管。应该讲,分业监管形式是完全具备的,但实质上却出了问题,银行没有管好银行,大量银行资金涌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也没管好证券市场,“圈钱”、投机、虚假信息等充斥市场,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形成了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使得金融风险不断升级。因此,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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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人民银行分离,保险一直归人民银行管理,直到1998年保监会成立,至此,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模式。为强化银行业监管力度,2003年,中国成立了银监会。

三、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新趋势

针对分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金融业经营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98年10月,央行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扫清了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资金流动的障碍;1999年8月,央行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资金通道;1999年10月,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期间的许多政策省略)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将在长江三角洲率先进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试点。得益于这些利好政策,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金融行业已呈现出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出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联合经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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