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省农垦集团:
为充分发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1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补助对象。整治资金对纳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治资金补助标准为。苏南地区50万元/行政村、苏中地区70万元/行政村、苏北地区80万元/行政村。
第五条
拨付方法。各市、县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编制试点工作五年规划,并合理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后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按照省核定的县(市、区)年度整治村庄任务量、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当年整治资金补助额,下达到各市、县。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整治任务筹措落实整治资金,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47号)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好省以上和本级财政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同时,对各类涉及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进行科学整合、集中使用。
第七条
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含综合利用项目)、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
2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和苏南太湖流域所属行政村的氮磷拦截项目。
第八条
整治资金不得用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支出。
第九条
整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预留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创新投入模式,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需求和投入不足的矛盾。鼓励各市、县(市、区)以ppp模式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一条
整治资金支持的村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整治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
3成后在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验收,同时每年对全省整治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暂停拨付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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