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案(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公路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长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寿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养护、建养并重、改造提高、持续发展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应日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通、有路必养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镇村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养护与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相结合,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养,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养护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和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建设计划;筹集和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监督、指导各街、镇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应该履行的职责和组织实施的情况;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局的职责是。具体承担县道以上的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各街、镇的乡、村道养护完成情况;对乡、村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做好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公路工程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农村公路的路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本级财政预算,编制乡道、村道的养护建设计划。实施乡道的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道及监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工作。并设专职路政协管人员1名,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制定辖区内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毁阻,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完成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村道养护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和各镇街应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公路养护施工资质管理,推行养护工程费管理制度、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适应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模式、新办法,逐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养护质量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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