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发布日期:2014-07-0715:42:39
点击:722
来源:基卫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4年7月11日前通过网络发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
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人及电话:雷斌0771-2852053,王盛0771-2815061传真:0771-281829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培育我区医疗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分级就诊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最大化发挥新农合基金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和需要就医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参合农村居民原则上先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再到统筹区域外就医;若统筹区域内无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习惯或就近原则,通过谈判等形式,确定市级或者邻近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首诊服务。
第四条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区域内可自主选择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再由县级到市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五条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住院由县级转往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第六条转诊证明实行三联单形式,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备查,二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交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署转诊意见后,一份由病人或家属自带,一份交由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转诊证明主要由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参合号、疾病诊断、转诊原因及意见、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等内容构成,具体式样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第七条在统筹区域内的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或者由市级往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不能直接转诊到市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需转诊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和疾病证明,以及参合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第九条已经确诊为精神性疾病(含合并症)和传染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可直接到专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
2.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3.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在统筹区域外患病住院的(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相关材料和申请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的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应该转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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