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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第一篇:6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的意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紧紧抓住矿产品需求旺盛、销售价格持续上涨的有利时机,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大幅增长,补偿费征收面、征收率、入库率连续13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部分省辖市和矿山企业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经营困难,少数企业甚至故意欠缴二是部分国有企业未按法定销售价格计费。不按照对外销售的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而是以集团公司与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内部调拨价作为计算标准。三是缴费方式违反有关规定。一些大型矿山企业交由所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补偿费,缴费主体和方式程序不规范,导致了拖欠和少缴现象。四是征收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市县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征缴的补偿费不直接入库,而是缴入其它专户,用于平衡预算,致使违规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从地方利益出发,以种种方式干扰正常的征管工作。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既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要求,也是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合法开采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还是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基本实现形式。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是征管工作的法定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职能。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严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要把征收管理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核查管理。对重点矿山、重点矿种要分门别类摸清情况,严格计算企业的应缴额和欠缴额。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清理欠缴补偿费的力度。凡征收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征收工作不力造成补偿费流失的,上级征收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追征补缴。情节严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征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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