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粤运基建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梅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建筑、电气安装、给排水、消防、通风、防雷、道路、绿化、装修和建筑维修工程(联营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基建工程规划、设计、预算、招标、合同申报与审批以及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建档的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具体工作暂由公司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下同)
(一)基建项目申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核;
(二)公司总部基建项目向政府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下属单位报建、报批工作;
(三)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四)基建项目合同申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审核;
(五)公司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结算审查;
(六)建筑、道路、消防、防雷、绿化、装修、基建维修、电气安装、给排水等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监督;
(七)公司总部并协助下属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八)对所承办基建工程的设计方案、预结算、工程质量、工期、资产产权证明及资料归档。
第二章基建工程设计
第四条
除维修工程外,所有基建工程均应进行设计。第五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任务书和已审批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所有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设计、校对、审核(审批)人签字和出图专用章。
第六条
设计图纸完成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基建管理部对设计图纸进行复审;
(二)相关领导参与图纸会审并签字认可。
第三章基建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所有基建项目必须申报及审批,未经审批的基建项目不能施工。
第八条
公司属下单位20000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经公司审批,20000元以下(含)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可由下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总部的基建项目由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申报,下属单位的基建项目由下属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条
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公司基-23程量进行编制,建设单位申报,由公司基建管理部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基建副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结算方式
(一)预算包干施工实际工程量没有增减的可作结算;
(二)预算包干施工实际工程量有增减的,按包干部份再加增减部份进行结算;
(三)若执行市建筑工程计费标准的,由施工单位送基建工程结算资料,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核,1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领导审批作结算;10万元以上的送基建工程结算资料到有资质单位审核后,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作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按照实际工程进度、中间验收(含隐蔽工程验收)等情况出具形象进度证明,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证明和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七条
结算付款应根据工程验收报告、审批后的结算书及合同书并确认保修期满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金额和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超出合同审批金额10%以上的款项应有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章工程验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公司基建管理部组织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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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基建管理办法基建管理办法
1.目的。通过对工厂内基建项目的控制,确保公司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生产的正常运转和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部的零星工程维修、整改及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工程。
3.职责
3.1基建科:负责工厂内基建项目的方案制定、造价审核、工程发包及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3.2生产单位或部门:根据需求提出工程制作申请单并协助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4.内容4.1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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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