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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河北省【发布文号】

办字[2003]67号【发布日期】

2003-07-13【生效日期】

2003-07-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字[2003]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要求2002年底前淘汰而未淘汰的三批67类污染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重点清理整顿以下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

1、制革工业密集区。涉及蠡县、辛集市、无极县等。

2、造纸工业密集区。涉及迁安市、唐海县、满城县、柏乡县、宁晋县、永年县、任县、任丘市等。

3、水泥工业密集区。涉及鹿泉市、抚宁县石门寨、丰润区丰董线、武安市西部山区、临城县等,以及部分分散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环境形象敏感区的水泥企业。

4、电镀工业密集区。涉及安平县、定州市、隆尧县、文安县、平乡县等。

5、化工工业密集区。涉及邯郸市丛台区、武强县、东光县、沧县等。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一)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二次污染的一律停产治理

(四)对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鼓励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和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中,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一律取缔;对其他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企业,实行“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验收一家,开工一家”的措施;对基本达标但存在违法排污隐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顿,进行设施强化和技术改造;对虽经环保验收、有稳定达标排放能力,但擅停污染治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收回“河北省工业污染治理达标企业”牌匾。按照省环保局《河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实施方案》(冀环办〔2002〕121号)要求,加快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把以各种形式建设的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纳入污染源环境管理程序,落实责任制度、监管制度和监理监测各项管理规定。对稳定达标和经整改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包括集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阶段目标和相应的工程措施,并作为监督检查和年审的重点内容。

三、有关措施


(未完,全文共24353字,当前显示1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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