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4〕48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应当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在线率、超速等情况,对抽查到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不在线、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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