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解缴设立。市本级、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划入市级归集账户。各市(区)不另单独设立县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河长制办公室(水务部门,下同)职责
(一)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1施细则;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结算、清算;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将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缴入市级归集账户;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县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时将县本级应解缴的部分缴入专项资金归集账户;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款单位按照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五)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对账务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潭江流域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清障、清违、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长制专项行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
(二)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等;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保洁、巡查、设施维修养护、“互联网+河长制”系统建设与维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检查督察等;
(四)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包括规划、勘
3察设计、科研等;
(五)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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