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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及措施

的规定及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拟行全国人大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倮护法》两个法规,坚决制止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教师是教育者,应该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表率行为去感染、教育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取打、骂学生,或采取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及违反相关法规、校规的规定。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轻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向学生本人或家长道歉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一定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或家长道歉外,取消其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必要时责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

3、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纪

律处分,并存入个人档案。

4、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支付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的关费用全部由教师本人承担。同时给予该教师相应的经济处罚,扣除当月激励工资中的基本津贴400元。

5、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在编教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代课教师立即解聘并上报主管部门报批

三、以上规定由教学处、德育处、各科组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由德育处会同有关级组及时处理,并将情况汇报至校长室

四、本规定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万锋小学

2011.9.1

第二篇: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制约措施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加强师德规范,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特制定以下意见:

1、教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根据家长反映并证实确实体罚学生的,学校将找其谈话,责令教师写一份书面检查,并向全体教师作口头检讨,其检查书存入其档案。

2、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主动向学生家长认错、向学生道歉,不得逃避责任

3、凡是体罚学生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扣除奖金。当年不得参加评先、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各级评优课活动。

4、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除扣了当月奖金外,还要向全体教师作口头检查,向学生家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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