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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问责制(完善版)

第一篇:安全责任问责制(完善版)安全责任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干部、职工恪尽职守、依法治企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与需求,特制定本问责制。

第一条、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及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并进行相应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二条问责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安全问责对象)为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全体干部、员工。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副总及总经理助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启动问责追究的情形:

①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人员、财产、形象损失的

员工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小组报告或举报安全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③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认真受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④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工作的

⑤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汇报、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⑥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或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⑦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⑧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⑨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事关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开展行动,未能及2

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使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⑩发生事故时,对照条款达到问责程度的;经知情人举报和核查属实的

11应由公司对安全问责对象进行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问责制的启动与工作流程:

依照相关规定,公司遇第四条相关情形后,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小组限期对安全问责对象进行调查问责,实事求是地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公司办公会议依据责任调查报告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六条、问责制的工作原则:

(一)安全生产问责制,根据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公正、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理念,对相关问责对象追究与过错相对应的安全责任,并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改进工作,减少或规避安全隐患

(二)问责对象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要求、注意事项等,参考公司人事任免、分工文件以及部门内部岗位分工和派工单等相关文件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围绕各自岗位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流程、措施、办法等,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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