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规范我市污染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健全环保监管体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包括:
(一)占全市废水、废气80%污染负荷的在管工业企业;
(二)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在管工业企业;
(三)市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四)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污染类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要求实施“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项目(Ⅰ、Ⅱ级污染类项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不纳入本市环保信用评定范围。
第三条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第四条
对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环保信用管理平台,按职责分工对污染源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等,建立污染源环保信用档案和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开展环保信用等级初评,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以年度为周期。评定时通过环保验收未满1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第二章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九条
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等级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评定:
(一)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六)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七)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
(八)企业自身相关环保信息的公开情况;
(九)污染企业的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十条
重点污染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一)各类污染物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六)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八)主动、如实公开本企业相关的环保信息。第十一条
重点污染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
(一)废水或者废气监督性监测超标1次且因超标被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监督性监测超标2次但均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联单转移制度,或者出现1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年度污水排放总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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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