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及其他辅助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及所
1属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协助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县县道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初步勘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的资料汇总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建立相关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强化对辖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乡镇交通管理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保护好受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上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站亭站台、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受县路政大队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受县交管所、海事处委托配
2合抓好行政区域内水、陆运输管理和水、陆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管理乡镇管船站,建立健全辖区车、船台帐,强化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五)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好路产路权。
(六)县通乡公路(即县城到乡镇政府所在地)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公路管理局实行专业化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仍为乡镇,委托养护的县通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水毁抢险及保畅工作由乡镇和县公路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三章日常养护要求及内容
第六条各乡镇应把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按照路面结构和公路里程总数,组建专业养护队伍,配备足额专业养护人员。可对村道公路依法采取承包、联片联村等各种灵活有效的管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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