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发展,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成立并办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法人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敬老院等级评定和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裁量。
第二章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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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5、医务室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设备。
6、文娱活动室配置棋牌、麻将等娱乐工具和书刊、杂志、报纸等。
第九条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
第三章供养服务标准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不超过1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另行制定。
收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对象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入院前,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村委会、敬老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证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其主要内容是: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膳食,科学合理安排食谱。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保住”。按敬老院建设标准入住。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全额发放,所需资金在五保供养金中列支。
第四章院务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办机关定期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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