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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

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

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的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第十条市环保局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应配套使用。登记证的一览表中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xx噪声zsxxxxxx

废气fqxxxxxx固体废物gfx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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