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篇:校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学校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依法治校,确保领导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教,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密切党群关系,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树立干部教师队伍为民、务实、清廉、以及服务学生、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不断丰富内控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学校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据穗教工【2004】
171号及穗教纪监审【2013】
14号文件,特成立广州市**学校务监督委员会。
广州市**中学校务监督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叶爱科
组员:张先龙、张绵、莫庆葵、欧凤光、黄正监督委员会:主任:莫庆葵副主任:陈健
委员:丁晓鸣、石书勤、林卓芬、林盛华、刘细细
校务监督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分别从学校教职工、学生代表中选聘。
校务党务公开、纪检监督小组:组长:陈健副组长:石书勤
组员:丁晓鸣、杨颖、石小玲学校工程建设,大宗采购监督小组:组长:林盛华副组长:林卓芬
组员:陈祖力、陈伟、王斌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莫庆葵副组长:刘细细
组员:曾爱群、文远金、郑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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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完成校务监督委员会应该监督的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招生、质效工资的制定、重大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校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二)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对校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和配合学校行政、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校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第八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一)知情权。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向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校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参与权。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或参与学校“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三)监督权。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四)建议权。围绕应监督的校务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调查权。必要时经市教育局纪委授权,对学校及其他人员的信访举报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校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对校党务校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学校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党员履行义务、党员奖惩、核实后备干部选拔、党员培养、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二)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教育上级和学校党组织进行反馈,引导群众合情、合理地表达意见,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定期对校党风政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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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监督结果。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教职工的质询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每季度安排一次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审议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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