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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151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11-18【生效日期】

1993-1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孝妇河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孝妇河流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孝妇河流域,是指孝妇河及其支流流经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和桓台县。

第三条第三条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段、分片管理。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水质实行分段控制目标。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孝妇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孝妇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跨行政区的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主动与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矿产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主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孝妇河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孝妇河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孝妇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对保护孝妇河水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孝妇河流域内严禁新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制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石棉制品、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土炼油、土磷肥等项目;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纺织印染、食品发酵、化工等工业项目建设;严禁污染转嫁。

第九条第九条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转产或搬迁。转产或搬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对孝妇河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污染源实行重点治理。

(一)造纸行业使用碱法和亚铵法的企业,必须实现白水的全部回用,并积极开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对废纸再生的造纸企业,其废水应当全部循环利用。

(二)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化工和其他行业的重点污染源废水经处理后,必须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降低污染负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严禁向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严禁在孝妇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未完,全文共19964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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