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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

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

川卫办发〔2008〕277号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档案局

关于下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档案局、各扩权强县卫生局、档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以便修订。

附件: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

省档案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档案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卫生部,国家档案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校对:杜小清)

(共印附件:

120份)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具体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应将其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业务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原则上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

第七条

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范围详见附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形成的管理类档案,其整理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处方、病历等档案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结算类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分门诊(慢病)、住院等类别,分月、分年度进行整理;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对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编码后,分门诊(慢病)、住院等类别,

分月、分年度进行归档管理。

基金会计类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

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电子文件及数据应按照相关规定,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16212字,当前显示13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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