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审定稿)
第一篇:宜昌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审定稿)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治庸问责的意见》,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是指在依法负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给环境卫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城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区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直管道路外其它道路、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空地、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1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内河漂浮物清理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界定辖区内、管理主体不明确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其直接管理的主要道路及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桥梁、公园广场、街道绿化带、长江护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处理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界定跨区域的、管理主体不明确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市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城区施工现场和已建设完工未移交的道路、公园广场及附属设施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其直接管理的城区公路、桥梁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船舶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其直接管理的城区河道(含运河)、湖泊及其岸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政府相关规定及要求落实环境卫生工作经费。
市区各机关、事业组织负责各自单位院内、临街门店等“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环境卫生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的;
(二)不布臵、不落实重大活动、迎检期间及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的;
(三)未建立环境卫生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的;
(四)在重大活动和迎检期间,以及给居民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群众多次反映或被媒体曝光的环境卫生事件未检查督办,导致造成重大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未及时完成环境卫生主要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未落实环卫工人待遇,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群体上访的;
(七)未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的,或不开展工作的;
(八)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主体不明,未及时界定,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力、应急处臵不及时的;
(十)“门前三包”责任区环境卫生工作未落实的;
(十一)发生环境卫生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违规行为的;
(十三)单位每年度3人次以上违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的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存在第七条第
(一)至
(十二)项、第
(未完,全文共27172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