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八条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工作工作当做企业第一要务。实行一票否定制。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环境监测工作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生产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一)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他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音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音达标排放。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避免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指定应急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保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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