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1.要加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放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建议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合理设置通风设施并保证质量,可靠控制风流。
2.掘进工作面是瓦斯事故易发地区,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设置可靠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由专人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杜绝由于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而造成瓦斯积聚的发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4.加强矿井瓦斯巡回检查的管理和监督,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严格瓦检员井下现场交换班制度的落实,保证采掘工作面24小时有瓦检员监管瓦斯。
5.加强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安全可靠。每月至少对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采煤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装甲烷传感器,并保证“瓦斯电”闭锁装置灵敏可靠。
7.加强对瓦斯抽放管路的管理工作,在主管路、主要分管路必须装设孔板流量计、瓦斯、一氧化碳、温度、抽放负压等传感器。
8.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龙门弯进气侧、管路的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并有选择的安设除渣器。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安设放水器时不得在瓦斯抽放管上打孔,放水口须设在管路的正下方,放水器离地高度应保持在150mm-200mm左右,放水器下方加工架子。放水工每班检查放水器放水情况,确保抽放管路的通畅。
9.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0.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11.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12.综采工作面要限制采煤机的割煤速度不得大于3m/min,防止割速过快,落煤量大,瓦斯大量涌出,造成采煤机附近和回风瓦斯超限。要加强采煤机的内、外喷雾,要保证雾化好、压力足,覆盖全滚筒,提高可见度,并防止采煤机割顶板岩石产生火花引燃瓦斯。
13.要进一步完美与其抽放钻场、钻孔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抽放钻场(钻孔)设置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要详实。
14.正确处理采煤、掘进和瓦斯抽放的关系。采掘接替紧张、预抽时间不充分时,要调整采掘关系,确保抽放先行。
15.严格回采工作面现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金额分级追查处理制。建议健全排放瓦斯分级负责制,严格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
16.要进一步加强掘进巷道贯通的管理,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工作,同时通风部门要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制定贯通时防冒顶、瓦斯、爆破等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17.安全监控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必须升进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矿井要维护好瓦斯监测系统,对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和数量一定要符合规定要求,并随采掘面推进及时移动。
(未完,全文共15800字,当前显示14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