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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部门应对“串货举报”之浅见

8月2日讯(陈琼)近段时间在基层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中发现,厂家或经销商以“打假”名义,向工商部门举报某商家串货销售的行为。此类“串货举报”行为既耗费执法部门的人力,同时容易引发后续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现笔者就基层执法部门如何应对此类“串货举报”作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执法实践中“串货举报”的情况

(一)何为“串货经营”。在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串货经营”主要是经销商通过不改动商品的外包装、厂名厂址和商标等,而是直接将商品和包装上的区域代码批号生产日期擦掉,再封装完好销售,使得生产商和消费者从包装上已无法判断是哪个区域的代理商销售,也不能了解商品的真实生产日期,其目的为了获得非正常利润,蓄意向自己辖区外的市场倾销商品。就其产生原因一是市场饱和;二是厂商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同;三是通路发展的不平衡;四是品牌拉力过大而通路建设没跟上;五是运输成本不同导致经销商投机取巧。

(二)“串货举报”情况。串货经营情况的存在,使得异地经销商未通过厂家的地区代理商购进产品并销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导致厂家的商品在同一市场相互冲击,同时也侵占了本地代理商的市场份额,破坏了厂家声誉,厂家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就不惜将“串货”的商品说成假冒商品,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企图借助工商机关的执法办案来惩罚那些“串货”的经销商。上半年,在翠屏区工商局受理的厂家或经销商举报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发现其中部分就属“串货举报”,如今年的7月5日,该局经检大队接到九阳豆浆机在宜宾的总经销商举报,称在义乌小商品城有人销售假的“九阳豆浆机”,经检大队执法人员赶到举报现场,将被举报的商品挡获现场并采取保了强制扣留措施,但在经过执法人员认真详细的调查后,发现该批“九阳豆浆机”是宜宾一个体户从泸州的“九阳豆浆机”总经销商处“串货”而来,并非是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已按程序将该批“九阳豆浆机”如数退还给了经营者予以销售。

二、基层执法部门在串货举报中的执法难点

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在串货举报中往往以该经销商销售冒牌商品或侵权商品为由,并由厂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内容为“该商品非我公司(或我厂)产品,为假冒产品,保证一切法律后果由生产厂家负责”,落款处加盖其行政公章或鉴定专用章和日期。而如仅凭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执法,工商部门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当事人区域代理之争的工具,不查处举报方会被投诉工商部门不作为,查处了又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纠纷。

三、应对“串货举报”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对厂家商品串货投诉举报应审慎对待。要严格审查代表被串货企业或假冒企业的投诉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授权证明,厂家人员要参加现场检查,要求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或者出具载明有其事前查访发现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材料鉴定报告,工商执法机关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二)坚持证据完整程序合法原则

1、工商执法机关要求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要详实。要求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要详细载明对侵权商品的鉴定方式、方法以及真假商品的区别,而不能在鉴定报告中只有一句“该商品非我公司(或我厂)产品,为假冒产品”这类简单的结论。同时要针对厂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要求其提供一份担保承诺书,对鉴定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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