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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作者:安徽合作社网…更新时间:2014-7-31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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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05]1号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中发[2006]1号文件:“大力培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07]1号文件:“2007年1月22号中国银监社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月4号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9年银监社与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发[2012]1号文件:“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联合社、农民专业互助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组成,并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县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政策、年度规划及设立布局工作;县农合联(县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工作;县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工作;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农村资金互助社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社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筹建、设立。

第五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县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社风险等。

第六条坚持行业自律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组建行业协社,并制定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第二章监管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开展现场监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员制度。县监管部门确定1名以上监管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运营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设立、变更、终止信息动态;

(三)掌握发起人及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向农村资金互助社通报监管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

(六)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七)按要求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社团监督举报制度。由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开社团监督举报方式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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