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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不在岗人员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专项工作的通知》(人事〔2014〕365号)和《吉林油田公司关于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人事〔2015〕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乾安采油厂岗位人员管理,提高现有人员利用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将清理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册不在岗人员范围

长期在册不在岗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以及混岗工。具体包括:长期旷工、长期请事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长期病伤假、外借不归、无审批长期学习、雇人顶岗、退出领导岗位做具体工作无故不上班,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人员。

二、具体政策和措施

(一)长期旷工人员

1.长期旷工人员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无故连续脱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

2.对于长期旷工人员,经各单位下达返岗通知并批评教育后仍未返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长期请事假人员

1.对于长期事假或经常请较长时间事假的人员,各单位(部门)要进行事假原因分析,并采取实地调查、电话回访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等方式,适时掌握与跟踪员工本人在事假期间实际行为。凡员工在事假期间主要行为与请事假的事由不相符的,要及时终止事假,下达返岗通知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期返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资支付规定。对于按规定程序并经组织批准的事假期限已满,而未及时返岗的,无特殊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3.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事假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长期请病假人员

1.对于由吉林油田总医院(即符合公司规定的三甲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疾病休假、医疗期的证明,并严格按照病假期限进行考勤考核。凡未履行病假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2.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医疗期规定的医疗期执行。医疗期满后,因个人身体、精神等原因(如长期精神病、慢性疑难病等)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对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职、退休手续;不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参照《吉林油田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吉油人事〔2012〕75号)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离岗退养、离岗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四)长期借调(用)人员

内部借调(用)的,要及时办理内部借调(用)手续,借调(用)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借调(用)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上班。员工在借调(用)期间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和考核,并向借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借调(用)期间未在借入单位岗位上工作的,借调(用)期满未按期限返回原单位的,或未履行借调(用)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五)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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