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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保证全镇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镇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各党(总)支部、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自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责任主体、主次、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制度,恰当地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坚持严格执纪、失职必究的原则。各(总)支部单位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案三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符合程序的原则。体现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上追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要求。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赴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不追究领导干部责任。但问题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影响或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不宣传、不贯彻,对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制度、措施或者不组织实施的;

2、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3、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4、对本(总)支部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所辖支支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7、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对本(总)支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存在的“四风”问题不抓不管、敷衍塞责,不解决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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