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三)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政教处主任对负责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度考核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人所负责班级出现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责任人所负责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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