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租车辆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车辆的使用效率,充分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支配人包括车主、承包经营车队。
第四条车辆租赁程序。机务安全部根据审批的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车辆,内部调整,在公司内部无法调整情况下,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市场,择优确定合作方并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由机务安全部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租赁。
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须提前至少7个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机务安全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单位机料部门(以下简称“机料部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制定、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处罚决定、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三)使用单位用车部门(以下简称“用车部门)。负责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台班统计。
第二章车辆要求
第六条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第七条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
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臵,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应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车箱,同时自备面积大于车箱面积的保温油布,车箱尾部施工标志放大字必须规范、醒目、车身颜色为工程黄或桔红色。
第十条车辆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有b照以上(含b照)资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驾驶经验。
第十一条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租入后,机料部门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学习。每月应对车辆组织不少于一次车况抽查,每季度应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检查内容以《办法》中第七条、第九条车辆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的须限期整改。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参加本公司的营运活动。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学习、车况抽查由各二级单位机料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或未按办法执行,涉及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车辆在租期间,需本单位职工临时代驾车辆,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机料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驾驶员代驾。
第十五条车辆在自有油库加油时,应自觉排队,加油过程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及随车人员禁止明火、吸烟、打手机。
第十六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车辆私用现象。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安排车辆用于与本公司无关的运输活动。如发生车辆私用情况,一经发现核实,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车辆私用期间租赁费用二倍罚款,同时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所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行驶、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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