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公安机关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安机关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促使领导干部及广大民警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制度办事,减少和避免过错,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公安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县公安机关民警问责,是指县公安局对问责对象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充分履行法律、职务、岗位等赋予的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条问责对象范围为我县公安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及民警(以下统称公安民警),工勤人员及其他身份人员参
1照执行。
第四条问责本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我县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问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公安局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决定,导致政令、警令不通,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安排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2、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停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3、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4、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武断,在涉及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不依照规定程序
2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5、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撤案)的案件不予立案(撤案)的;
6、违反法定条件及程序,滥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
7、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他人财产;将扣押财物归为己有或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物品的;
8、在办案中滥用枪支警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拘禁、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9、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打骂、体罚或变相打骂、刑讯逼供的;
10、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预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
11、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干扰办案,出具伪证、隐匿、销毁证据、涂改卷宗,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办证、办照、政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2、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款讨债,在办理经济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办案费或变相收取办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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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违规乱收费、乱罚款的;
14、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15、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应下拨基层单位公安专项资金及配发装备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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