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篇: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2011年12月)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路、铁路、电力、通讯、水利、环保、林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进麦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包开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或直接划拨至本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由该建设单位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属乡、镇党委、政府主持开展的富民安居等各类工程由乡政党委、政府收缴和划拨,并由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个体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缴及监督管理。任何承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干涉、阻挠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否则将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受相关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缴付。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1
(未完,全文共18940字,当前显示7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