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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草案)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字[2006]22号)要求,为尽快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彻底改变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低、征收起点低、卷宗不规范的现状,现将下一步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征缴

镇党委政府直接负责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工作。代征站同志要全力以赴,规范计划外生育的卷宗及日常督促缴纳工作。各村“两委”成员及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代征站执法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必须由有执法资格。

二、加强宣传,迅速掀起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高潮,并建立起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利用广播、横幅、舆论宣传等方式,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要认真详实的向广大群众宣传我镇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及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迅速掀起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高潮,并使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扩大征收面,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要求所有计划外生育人员都要被督促缴纳到位。任何单位和人,不得随意降低社会抚养费的首征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要达到5000元

(二)、间隔期不到或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二孩的,征收标准要达到2000元

(三)、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的一般家庭,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12000元;生育多孩的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15000元。对于名人、富人,要据实依法征收,并制定还款计划,直到达到征收标准。对于家庭确实有困难的超生对象,低于首次缴纳标准的,须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计生办主任、代征站站长集体研究。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合议小组研究后,市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强化措施、严明纪律

禁止党员、干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为违法生育者说情、开脱,对干扰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强制执行工作的,从说情人工资中抵缴社会抚养费,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分别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各村“两委”干部及镇直主要负责人,具有不可推卸的协助征收责任。2007年元月1日-2008年3月底之间超生的,首征社会抚养费要达到市规定的首征标准。4月份再有超生的,属于村“两委”干部包片的,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协助征收达不到首征标准的,所包片负责人就地免职,后交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协助征收,二个月仍未达到首征标准的,村支部书记予以免职,村主任停职,并将该超生对象移交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若有村“两委”干部及镇直干部有做反面工作的,将严惩不怠。

(五)、奖罚分明,严格管理

对于在社会抚养费协助征收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上级文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或在征收过程中违反程序或挪用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依纪处罚到位,毫不手软。同时对于收缴上来的社会抚养费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

总之,只有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缴力度,提高首征标准,才能有效的扼制我镇计划外生育,提高政策符合率,才能改变目前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后、被动的局面。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讨论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未完,全文共9091字,当前显示1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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