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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

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合作组织带动农户面广、助农增收带动性强,成员100户以上,其中80%为农民,产业辐射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同时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专业生产急需的水、路配套设施建设;支持产品仓库建设,错季保鲜冷藏设施建设;支持延伸服务链条的种苗、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及先进技术推广运用。支持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及信息等设备;支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技术培训。

(三)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支持开展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支持统一包装,申请商标,树立品牌;支持以参展、办展、办节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支持按照无公害等农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专业生产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

(五)完善管理和利益机制。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维护成员利益;支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激励合作组织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机制,不断壮大实力,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支持专合组织所办的与专合组织产业相关的实体(企业)购置设备、市场营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符合条件的专合组织已经建成的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合格,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审核验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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