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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严禁采用粗暴手段摧残学生,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如下:

1、凡利用各种手段摧残致伤学生的,要查清事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费,因处理此类事而造成当事人请假,一律按旷工计算,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不经领导批准,擅自停学生到校上课的或在上课期间把学生拒之门外及在室内外罚站,强制学生做杂务劳动等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将作为责任事故论处,并扣发当事人当天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

3、凡是对学生采取辱骂、讽刺挖苦、推拉、向学生身上扔物(粉笔头、黑板擦)或不批学生作业等变相体罚手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

4、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受到单位检查以上处理的人员,取消本学期或本学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5、校长和教导处认真检查对学生达到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要爱护学生,又要负责,敢于管理,防止因严禁体罚而出现放弃管理的偏向,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处理体罚与变相体罚问题时,要持慎重态度,注重事实,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处理及时准确。

第二篇:关于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关于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的意识,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违反国家教育法令法规的行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目的的手段,将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乃至造成终身危害后果。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道德败坏、教育水平和教育方法粗暴低俗的表现,也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必要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对学生实施打、推、拉、踢、扭等行为或者用东西击、敲、戳学生身体等有损学生健康的行为

2.以惩罚为目的的罚学生在教室外、操场或办公室等场所站立,罚跑、罚劳动,或不让学生休息,不让按时吃饭等行为

3.罚学生大量、机械地做作业的行为。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的行为。

4.以停止上课、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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