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同一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2.地面单位、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3.矿(处)带班领导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误报及“六项指标”考核问责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矿井季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评先资格。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分管副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万元,其他责任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分管责任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安监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4.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1次的,给予责任领导通报批评;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及以上的,给予总工程师、分管责任领导、安监处长诫勉谈话。
5.“六项指标”单项指标连续2个月未完成或1个月有两项未完成的,分别给予党政正职、分管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单项指标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或1个月有三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分别给
2予党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三、防治水考核问责
重点防治水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落差10m以上断层因探查不清圈入工作面的,给予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四、矿井供电问责
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提高一个档次问责(行政降级处分)。
2.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
五、技术管理问责
1.擅自调整采场、更改“治灾规划”、“一面一策”计划等,造成“一通三防”、防治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
2.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3.设计、方案、措施未按“三个模式”编制和执行的,且问题多次出现仍不改正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机关处室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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