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1)5篇
第一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1)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x2-13.08--2017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噪声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噪音的区域。
2、术语定义
2.1、噪声。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主观定义)。在物理学上定义为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则的声振动。
2.2、噪声源。指产生噪声的物体。
2.3、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4、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5、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和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2.6、噪声控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噪声源的声输出,控制噪声的传播和接收,以得到人们所要求的声学环境。
3、职责3.1、安技环保部
3.1.1、是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噪声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各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1.
2、代表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噪声排放申报、监测、污染治理、排污收费等工作的协调处理。
3.1.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有关防治噪声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3.1.4、负责公司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内容(篇章)的审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1.5、负责公司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3.
2、各单位
3.2.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3.3.2、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3.3.3、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3.4、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3.
5、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公司整体管理工作中,积极采取先进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
3.3.6、负责本公司噪声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3.3.7、负责监督有关部室车间建立噪声污染源档案和设备台帐,并及时维护。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各单位应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必要的日常维修保养。
4.1.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必须提请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c)需改造、更新的。
4.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2、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
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3、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4.3.1、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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