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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项目稽察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二○○七年六月六日附件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建设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稽察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项目稽察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第六条稽察机构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某方面的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稽察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稽察,包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及供图进度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等的稽察。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稽察,包括对资金来源、到位、使用、各项费用支出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四条稽察工作结束后,项目稽察机构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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