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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

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以合同段和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港口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项目“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确认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并提出申请基础上,由负责监管的质监机构组织确认。

第二章达标及考核

第六条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达标及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岗位达标、现场安全防护达标和项目安全管理达标等。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达标考核分为分项达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类,均采用百分制。

分项达标考核按考核分项进行逐一达标及考核,每一考核分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分项达标考核的达标得分须在70分及以上。

综合评价依据各分项达标考核达标基础上以所得分汇总确定。其中,“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各分项达标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确定总得分,分值75分及以上为达标工地,90分及以上为示范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依据建设单位的考核得分,综合各监理、施工合同段的考核平均得分,分别以0.1、0.

2、0.7的权重比例汇总确定总得分,当所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评得分均达到达标分75分及以上,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工程,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示范工地的为示范工程

推行远程视频监控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创新管理方式或手段的施工工地及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在施工工地中有效实施的,可视情况在“平安工地”总得分基础上各加1~2分,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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