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城乡规划执法若干问题梳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标志着中国将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基本范畴、内涵,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城乡规划编制与执法的原则都进行了深层次论述。应该说,这部法律的面世,既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建设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自城乡规划法实施6年以来,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的效用在于广泛实施并得到普遍遵从。然而,法律的脚步永远都跟不上社会生活的快速演进。基于城乡规划执法的大量工作实践,对城乡规划执法的若干问题刍议,似乎已经是规划执法所遭遇困难被倒逼的一种不二思量。下面,笔者就城乡规划执法领域的若干问题梳理出来,仅供大家思考。

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的第六章一共12个条款进行了详尽阐述。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个是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一个是规划主管单位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个是违反规划许可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前两者主要是行政责任,在这里重点论述下违反规划许可(包括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也就是行政机关要给予违法当事人的相关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强制措

1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问题

责令停止建设是对违建行为采取的第一步执法举措。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里,“责令停止建设”榜上无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也找不到“责令停止建设”的身影。从城乡规划法64条的规定来看,责令停止建设并非终局性的处理,责令停止建设只是执法机关执法的一个环节而已,在责令停建后依然要对违建进行跟进处理,比如说改正后的处罚以及影响规划而被拆除。从逻辑顺序以及阶段地位上讲,“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并且地方政府对违建工程的停建会伴有“对违建工程停水停电、停止提供混泥土服务”等实体行政强制行为。并且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从立法本意上看,《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反过来,也就是法律是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因此城乡规划法作为“法律”是可以设置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关于“限期改正”的问题

依据规划法64条规定,“限期改正”适用的范围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那么,哪些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呢。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

2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未完,全文共19510字,当前显示12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