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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市级相关部门、中心各窗口、科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窗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委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各部门应遵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较少且发生量较小,没有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纳入综合窗口。第三条考核以部门窗口为单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自我管理与大厅管理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管理以首席代表为主,大厅管理以督察科为主。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和部门窗口小组长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考核年度为上年度12月起至本年度11月止。第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起至本年度2月,第二季度为本年度3月至5月,第三季度为本年度6月至8月,第四季度为本年度9月至11月。

第七条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包括10大项29小项指标。加分项、减分项分别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加减,加分合计最高分为20分,减分无低限。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或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以下所称行政审批科均包含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6分)

第九条行政审批科及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6分)

(一)行政审批科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由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科室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明确该科室具体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并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3分)

(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市级部门应选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占编制职数的科级干部担任。(3分)

第十条签订《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8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除少数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审批事项外,市政务服务中心抽查发现首席代表未按部门授权书规定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的,该申办件对应事项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按规定应当选派首席代表而未选派首席代表的,该部门所有事项均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不是由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的,此项不得分;首席代表无法协调管理窗口工作及其人员的,此项不得分。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印章使用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盖章办结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以行政审批科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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