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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基金监督由事后向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转变,逐步实施对基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监督体系,有效化解风险,保证基金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和《关于做好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81号)的要求,特制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意义

(一)近几年来,我们对非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了探索。目前,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仍然滞后,已成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启动非现场监督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实时采集、整理基金管理数据,分析基金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的一种监督手段。非现场监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督,可以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地观察和预测,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实施非现场监督是加强基金监督的一项战略安排,也是强化监管手段的一项重要措施。逐步开展非现场监

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形成相互推动的格局,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紧密结合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推动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和原则,研究制定开展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要坚持抓住重点、分层启动、逐步提高、不断定善的指导思想,从本地社保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引入非现场监督机制和手段,建立起措施完备、数据准确、目标规范、传送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并对组织实施作出统一安排,全面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对本地区非现场监督作出系统安排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遵循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分析指标由少到多的思路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非现场监督制度

三、实施非现场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基本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

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第一次收集时经办机构应全部上报,以后遇到变动及时上报;

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数据资料;

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

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情况。

2、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资料;

⑶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⑷上级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税务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

⑵社会保险费征缴转帐、结存数据资料。

4、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有关数据;⑵社会保险基金代发的有关数据。

5、代发社会保险基金的邮政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

⑴代发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⑵代发社会保险金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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