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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5篇

第一篇: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单位】

803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6-27【生效日期】

1998-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4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矿产、公安、市政公用、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跟,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

一、

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兴利水位线外100米内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5公里范围内。

(三)三级保护区:除

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电镀、造纸、制革、冶金、炼油、农药、染料、印染等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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